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2614
主题分类:
待遇保障
发文机关: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26日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医保发〔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6-06-02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6〕2号


各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33号)和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医保函〔2025〕300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内,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护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2026年省本级及长治市职工率先建制并及时兑现待遇,太原、晋城居民建制;2027年制度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单位职工,长治居民建制;2028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建立长护险制度。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制度模式

  1.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统称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安排。统一制度安排,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省级层面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全省长护险基准费率,规范缴费基数,明确基准待遇标准。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未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护险从市级统筹起步,省级确定统一的筹资待遇基准标准,统筹地区根据省级基准标准,建立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长护险制度。条件成熟后,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进省级统筹。

  (二)基金筹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护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护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费率超过6.5%,且平移费率后统筹基金当期不赤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和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平移不高于0.15%的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护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按月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合理分担,分担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统筹地区建立长护险当年,未就业人员缴费率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第一年、第二年缴费费率不低于0.15%,第三年不低于0.2%,第四年不低于0.25%,第五年及以后年度为0.3%,各市可结合实际选择过渡的方式及每年的费率设定),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市要充分评估基金的支撑能力,结合实际合理设定过渡费率。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加长护险,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人员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

  5.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法定抚养人参保的,可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人员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无法跟从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由其监护人向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6.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人员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0%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三)待遇保障

  1.待遇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享受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

  2.基金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符合《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纳入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

  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

  (2)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3)应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4)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

  3.待遇提供方式。长护险待遇提供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4.待遇支付标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标准,依据失能等级、选择护理服务方式不同,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别确定支付标准。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就业人员分别为65%、70%、75%,未就业人员分别为45%、50%、5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就业人员不超过16920元,未就业人员不超过12240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分别设置每日(或每月)支付限额。省级根据制度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待遇支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18周岁以下的未就业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人员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各地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起,对连续参加长护险并缴费满4年的未就业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不保留。

  除新生儿、政府资助参加长护险的对象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修复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探索将诚信管理覆盖至定点机构、评估人员、护理人员、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引导守信自律。

  6.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三、优化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实施失能等级评估。探索评估结果相关部门互认共享。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省级统一建立评估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在失能评估中的作用。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促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机构。要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指导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合理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计划,精准提供适宜服务。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四)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规范基金收支。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促进基金精算平衡,结合基金收支状况,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五)基金监管。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综合评估与多维度监管体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日常监管、智能监管、飞行检查、社会监督等多元监管方式,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失能等级评估监管,建立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基金使用相关主体出现违约行为的,依协议处理;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经办服务。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协同税务部门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协议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各服务主体的管理。应用国家统一的文书体系,全流程文书管理。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共同缴费,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待遇落实。

  (七)配套支撑。强化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子系统应用,实现待遇申请、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经办管理、日常监督等一体化管理,推进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效率。加强与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行政服务效率。推动长护险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2027年底前,试点城市晋城、临汾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到位。

  (二)加强宣传解读。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建立长护险制度对减轻失能家庭照护经济和事务负担的重要作用,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总结评估。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适时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稳步向好发展。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6年2月26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