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立足山西实际,回应群众需求,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税务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全省长护险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标准与保障措施,明确提出2028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省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

  山西省长护险制度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三步走”计划分步分批推进,确保政策落地平稳有序、贴合民生实际,构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运行高效的长护险制度,补齐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短板。

  《通知》明确长护险核心政策标准,夯实全省建制政策基础。从制度模式、基金筹集、待遇保障三方面统一全省政策标准,兼顾公平性与普惠性,覆盖各类参保群体。

  制度模式方面,山西省长护险实行属地参保原则,覆盖范围涵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统称未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先从覆盖职工人群起步,再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长护险基金实行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制度从市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有序推进省级统筹。

  基金筹集方面,体现权责对等,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实行费率制。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分担0.15%,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建制当年可平移不超过0.15%的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作为长护险单位费率。退休人员由个人按月缴费,费率为0.15%,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人员按年缴费,个人和财政各分担一半,建制当年费率可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标准参加长护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人员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分类资助困难人群参加长护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共济缴纳长护险个人缴费。

  待遇保障方面,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报销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其中,未就业人员三类护理方式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240元;就业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920元。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长护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制度科学性与可持续性。

  为保障制度顺畅落地运行,《通知》聚焦提质增效、规范运行,建立七项管理服务机制,以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全方位保障长护险制度高效有序运转。一是规范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明确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二是强化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加快培育专业护理服务队伍;三是加强支付和结算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四是加强长护险基金管理,防范基金运行风险;五是完善基金监管体系,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六是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质效;七是强化信息系统支撑,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通知》要求各市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晋城、临汾两个试点城市2027年底前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到位。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宣传长护险互助共济理念,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通知》的出台,是山西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将有效破解失能群众长期护理难题,减轻家庭照护压力,缓解民生负担,进一步织密织牢全省民生保障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