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33号)和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医保函〔2025〕300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税务局等8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医保函〔2025〕300号),细化完善相关建制政策。2025年12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厅字〔202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建立长护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省医保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通知》,细化明确我省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具体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我省建立长护险制度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护险制度,确定全省2026年—2028年“三步走”的具体建制任务。
《通知》统一我省建立长护险制度的政策标准。一是明确制度模式,本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长护险从市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后推进省级统筹。二是明确基金筹集标准,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分担0.15%,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超过6.5%,且平移费率后统筹基金当期不赤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统筹地区建制当年可平移不超过0.15%的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作为长护险单位费率。退休人员由个人按月缴费,费率为0.15%,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人员按年缴费,个人和财政各分担一半,建制当年费率可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标准参加长护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人员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政府分类资助困难人群参加长护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共济缴纳长护险个人缴费。三是明确待遇保障标准,长护险待遇保障对象为通过失能等级评估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护理服务方式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基金支付比例未就业人员分别为45%、50%、55%,就业人员分别为65%、70%、7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就业人员不超过16920元/年,未就业人员不超过12240元/年。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做好长护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通知》提出优化长护险管理服务。明确建立健全评估管理、服务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信息支撑7项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制度顺利落地、顺畅运行。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实施失能等级评估,明确评估费合理分担机制。二是加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三是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支付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四是加强长护险基金管理,防范基金运行风险。五是完善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六是强化经办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服务质效。七是强化信息系统支撑,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通知》要求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各市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晋城、临汾两市2027年底前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到位。二是加强宣传解读,强化共济理念,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良好氛围。三是做好总结评估,建立定期调度、绩效评估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