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晋医保发〔2025〕18号),山西省医保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医保发〔2025〕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4年4月2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要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国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医保局在征求了局机关相关处室、省医保中心、各市医保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及省、市医保部门职责分工。强调要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并明确要求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定点评估机构确定”。明确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准入流程。

  第三章“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评估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明确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变更要求,规定解除协议和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日常检查及评估考核。

  第五章“附则”。明确依托其他形式主体实施评估的,对有关机构的管理,参照《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