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35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2708
发文字号:
晋医保提案办〔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发布机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35号提案的答复

  • 时间:2024-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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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垂直医患交流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保部门发挥基本医保政策引导作用,制定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差别化报销政策,积极促进分级诊疗。

  一、住院保障方面。2017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36号),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70%、60%、55%;其中,乡镇卫生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85%;县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75%。

  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4年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年。同时将待遇享受定点机构范围扩大至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各级别医疗机构执行差别化的支付比例: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我省参保职工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在三类、二类、一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2024年7月1日起,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提高至2500元,退休人员提高至3000元。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300元,不再设起付标准。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提高至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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