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90号提案的答复
赵胜利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医保问题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得非常好,对全省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日益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我局高度重视宗教人士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缴存问题。按照我省政策及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近年来,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提升参保缴费便捷性,同时,医保部门通过在集中缴费期内积极宣传参保缴费政策,推行手机APP、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便捷渠道、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大大方便了宗教人士参保缴费,促进宗教人员应保尽保。
二是宗教教职人员异地就医问题。我省持续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不断满足宗教人士就医需求。目前我省已实现参保人员住院“省内无异地”,省内住院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均可凭医保码和社保卡直接结算。我省现已开通自助备案服务,在“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参保人员填写个人备案信息,签名提交“承诺书”后即可完成备案服务,实现了“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申请、即时开通”。目前,全省12个统筹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全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三是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缴存医疗保险资金问题。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及《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精神,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宗教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是民政部门职责。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可由医疗救助资金部分或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