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70号提案的答复
王文彪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山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一)稳步推进省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确定承德、长春、南通等15个城市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2017年,我省确定临汾市为省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省级医保部门积极指导临汾市按照国家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确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机制、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协议管理及经办服务运行机制。临汾市自2017年10月1日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出台了《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4月底,临汾市累计受理评估申请5061人,通过评估4403人,其中选择居家护理4235人,选择护理机构护理168人,累计支付待遇6485.36万元。
(二)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国家试点工作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确定晋城市为国家新增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晋城市在我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成效扎实,打造出了高质量的长护险晋城样板。截至2023年4月底,晋城市“长护险”已累计受理申请2189人,评定并享受待遇1879人,享受辅助器具租赁189人,基金累计支出1767.7万元。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提质增效
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运行平稳,成效逐步凸显。但制度运行中仍存在制度覆盖面窄、筹资渠道单一、医护(养护)服务边界难区分、提供护理服务的社会机构和设施不足、护理人员短缺、护理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围绕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为失能人员及家庭护航撑伞。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在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优化筹资渠道,推动资金来源的可持续和多元化。
二是扩大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安排,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尽早将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制度的公平性。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引导护理资源逐步向农村分布,扩大失能人员可选择护理机构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护理服务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和护理技能,提高待遇享受人员护理质量,保障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指导试点城市规范使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充分利用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简化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确保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尽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在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的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预防失能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失能防范的意识,提高预防失能的能力,有效防止或延缓老年人失能失智情况的发生,减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及全社会的照护负担。
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文件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新增试点。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国家争取,进一步扩大我省试点城市范围。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