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98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0702
发文字号:
晋医保提案办〔2023〕 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发布机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98号提案的答复

  • 时间:2023-12-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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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山西省委:

您好。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建议实行差异化收费应对新农合断缴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完全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都是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原新农合建立之初的25元提高到2022年的610元,同步个人缴费从10元提高到2022年的320元,我省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是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征收的。

对于困难群体由医疗救助资金分类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易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随着筹资水平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也不断提高。一是住院待遇从建立之初的报销比例30-70%提高到55-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7万元。二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50%-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0元。三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50%-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60元、360元、480元。四是全省统一实施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准入退出标准,进一步扩大了居民门诊慢性病的保障范围,同时有效促进了待遇公平。

三、《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实行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20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定额管理,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另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险种,分属于医保和人社部门,因此,不可能将基金转移。

四、对于贵单位提出阶梯式递减收费的建议,我们将向国家医保局反映,希望在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长幅度变缓,以减轻城乡居民的参保压力。同时,积极探索对于连续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倾斜的政策措施,激励城乡居民连续缴费。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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