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483
发文字号:
晋医保提案办〔2022〕 2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发布机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的答复

  • 时间:2022-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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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培方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山西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我省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对我省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完善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和家庭共济,完善经办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下一步我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按照晋政办发〔2021〕103号要求,我省将在2022年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实施,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我们在制定职工普通门诊政策时,将会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置不同的报销比例,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满足广大职工门诊就医购药的需求,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医保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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