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83号提案的答复
邱建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对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和管护能力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医保部门十分重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扩大药品目录范围,将更多的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纳入报销范围,无论在住院方面,还是门诊方面都给予了很好的保障。
一、关于将更多疗效相对较好的抗精神病药物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近年来,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将包括注射用利培酮微球(Ⅱ)、氘丁苯那嗪片等在内的价格高的新药,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保基金给予支付,减轻了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方面。一是做好住院待遇医疗保障工作。精神障碍患者参加职工医保,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85%、88%、91%左右的比例给予报销。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在各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5%、60%、70%、75%、85%的比例给予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70%左右的比例给予救助。二是做好门诊待遇保障工作。全省已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重性精神疾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70%左右的比例报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切实减轻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用药全部免费”问题。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因此,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用药全部免费不符合国家医保相关规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