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18号建议的答复
赵广明代表:
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增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模块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扎实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2024年4月,我局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医保部门扎实落实优抚对象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予以资助参保并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并实现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
二、积极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
对于您提出的“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增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模块”的建议,省医保局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了深入研究,实现这一目标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优抚对象相关待遇政策计算方式和基金管理职能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保信息平台增设相关模块后医保部门无职权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明确优抚对象基金结算相关权利义务。二是目前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管理仍由各县区管理,且大部分县区未针对该项补助建设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存在困难,资金结算等各方面工作无法通过系统对接实时开展。鉴于以上原因,两部门协商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便捷落实:医保部门可以按照省政务信息管理局关于数据共享相关要求,将医保待遇享受信息,结算明细等信息查询接口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组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获取所需医保数据,实现数据互认,简化优抚对象补助资金领取流程,便捷优抚对象享受相应待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