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66号建议的答复
贾晋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医保个人承担部分年底不要清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对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2020年6月16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20〕17号),要求“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晋医保发〔2020〕1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基金,但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作废,可用于冲抵参保居民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021年前,我省部分市采用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定额统筹的门诊保障模式,年度保障额度为50—100元,保障额度低,共济能力差。2021年实施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后,我省参保居民门诊保障水平逐年提高,2021年为200元,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提高到230元、250元、300元。同时,我省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扩大参保居民待遇享受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参保居民可以跨县、跨市,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较个人账户而言,门诊统筹制度互助共济保障能力更强,参保居民待遇保障水平更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也进一步增强。
二、探索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每年都要印发文件明确当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完全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执行,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征收。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最初的10元提高到2024年的670元,同步个人缴费标准从10元提高到2024年的380元。为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在享受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此外,我省实施新生儿落地参保惠民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随着筹资水平提高,我省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也不断提高。一是全面实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45%-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是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50%-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60元、360元、480元。三是全省统一实施46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准入退出标准,进一步扩大了居民门诊慢性病的保障范围,有效促进了待遇公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激励参保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筹资激励政策及措施,切实增强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