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25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6291
发文字号:
晋医保建议办〔2025〕3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发布机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25号建议的答复

  • 时间:2025-11-21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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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卫生室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很好,对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集采药品范围如下: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

  二是2022年3月,我局会同省卫健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域医疗集团要强化县、乡、村药品“五统一”采购使用管理。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将基层常见病用药、群众习惯用药、康复用药、承接上级医院转诊病人诊治需求用药列入基层药品采购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安排,我局将于今年积极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实施,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扩大集采药品覆盖范围,提升乡镇卫生院用药的可及性。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确保中选药品稳定供应。

  三是合理确定采购量。根据国家及我省集采相关政策要求,集采药品由医疗机构结合本院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自行报量。医疗机构采购任务量根据国家和联盟采购文件、医疗机构报量和约定采购比例核算。采购任务量之外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今后,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与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集采中选药品的配送供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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