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47号建议的答复
王梦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上升幅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服务水平、医疗费用变化、保障能力要求等方面综合研判后确定,地方无制定筹资标准的权限。国家在对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上调。近年来,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为回应社会关切,2025年国家层面已适度降低个人缴费的年度增幅,财政补助提高30元,个人缴费提高20元。
二、关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近年来,我省医保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保基金监管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围绕长效监管、智能防控、信用治理、执法效能提升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构建起“制度+技术+信用”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监管体系,构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模式,通过国家飞行检查、省内飞行检查,同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有举报线索的医药机构进行专项飞检,检查覆盖率100%。各级医保部门强化基金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和不合理收费现象,有力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对于探索设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问题。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的是统筹共济的原则,也就是筹集资金供需要的人群使用。居民医保建立之初,我省部分统筹地区也曾实行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但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共济,不能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效能,因此,2020年,国家要求全面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建立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对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2020年底前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2021年起全面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医保筹资政策,探索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机制,促进居民医保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