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做好改革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书面发函等形式,我局先后两次征求了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意见。经过反复协商沟通,省直各部门取得一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医保关系接续政策。《通知》明确了省属改革企业重新聘用职工、内退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接续的具体政策,规定改革企业可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相关费用,并要求企业原则上在改革前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二是加强组织实施。《通知》要求改革企业和所属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医保关系接续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内容列入职工安置方案,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规范实施。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医保局变“事前行政审核”为“事后经办服务”,不再审核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改革企业直接到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相关事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