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97号建议的答复
武保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机制提升居民参保积极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晋医保发〔2025〕3号),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8万元。按照国家要求,对于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普通居民(不包括困难群众),除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外,还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并设立不少于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二、对于探索设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问题。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的是统筹共济的原则,也就是筹集资金供需要的人群使用。居民医保建立之初,我省部分统筹地区也曾实行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但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共济,不能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效能,因此,2020年,国家要求全面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建立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对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2020年底前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2021年起全面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三、为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在享受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医保筹资政策,探索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机制,促进居民医保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