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42号建议的答复
张有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优化筹资结构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是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服务水平、医疗费用变化、保障能力要求等方面综合研判后确定,地方无制定筹资标准的权限。2003年“新农合”建立时,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个人负担10元/人.年,财政补助10元/人.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50元/人.年,其中:个人负担380元/人.年,财政补助670元/人.年。国家在对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上调,且上调幅度远远超过个人缴费增幅。近年来,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回应社会关切,2025年国家层面已适度降低了个人缴费的年度增幅,由过去的每年提高30元调整成提高20元。
二、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要求的逐年提高,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和待遇水平也同步攀升。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医保基金支出目录和门诊慢特病病种的逐年扩大、异地就医结算的逐年便捷,这些涉及支出方面的改革给参保群众带来切切实实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同时也导致基金支出增幅快速增长,且远远超过了基金收入增幅,10年来,基金收入增幅374%, 而支出增幅高达668%。从我省当前的基金运行情况来看,当期结余一直在逐年收窄,个别市甚至出现了基金穿底的风险。在支出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如不适度增加筹资标准,将对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带来冲击。且医疗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应遵循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以达到健康和患病人群间互助共济目标,这是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的初衷 。
三、扩大资助参保范围
为缓解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压力,国家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意见》同时明确:“医疗救助要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我省按照国家要求,设立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切实保障我省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减轻其就医负担。
四、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
我省坚决贯彻“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战略总体部署,以建机制、强基层为导向,与县域综合医改、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任务统筹推进,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把一般病、日常疾病解决在基层。落实“乡招村用”政策,共有231名乡村医生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保障。在村卫生室开展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2024年招聘的410人,全部完成编制落实。多渠道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全科医生数达到8600余名;强化学历提升,已有4000名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日制大专学历提升教育;连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滚动开展面向基层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急诊急救等各类适宜技术岗位培训,累计培训基层专业技术人员30万余人次;此外,我们充分发挥县乡一体化管理优势和“千名医师下基层”机制优势,通过下沉派驻、临床带教、远程指导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基层卫技人员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医保筹资政策,探索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机制,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