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等相关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5〕6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综合诊查类、精神治疗类和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0号)和《关于印发〈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整合规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36项,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0项,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7项(详见附件1-3),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二、取消原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59项,取消原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5项,取消原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4项(详见附件4-6)。
三、我省原“省优秀专家、享受国特贴专家、全国名中医门诊辨证论治、国医大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门诊诊察项目按照“知名专家”项目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四、对于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此次整合规范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自本通知执行起半年内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不得高于原政府指导价格,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26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六、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