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临床医用耗材使用需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
凡在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并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可挂网采购。
二、阳光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品种
国家、省级及省际联盟、市级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挂网价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鼓励其他省级及省际联盟的集中带量采购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自行采购。
(二)其他医用耗材品种
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和使用需求,结合质量、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与供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并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可采购使用省平台原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也可根据临床需求选择采购使用省平台未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并自主在省平台完成网上阳光挂网采购。
三、其他
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为我省2021年前省际联动的产品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目前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截至2023年底,没有医疗机构实际交易记录的,取消其挂网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阳光公开、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责任,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主动规范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付款周期,并按期结算货款。要优先选择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选择使用价格适宜的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医耗费用负担。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各医用耗材供货企业必须积极响应采购订单并做好配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及临床使用需求。对于已签订购销协议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定期监测,评估效果。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相关信息,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情况、货款结算、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用耗材网采率,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