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 (试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我省部分市医保部门陆续试点开展了“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太原、阳泉开展门诊慢特病线上服务管理工作,大同、运城开展了“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的医保结算服务。我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确保定点医药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进一步提高群众就医购药的便利性。为提升“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服务效率,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和实体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任义务,省医保局印发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取得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实体医药机构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核验合格后纳入“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了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药机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包括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便于医药机构操作。在申报流程中明确各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核准纳入,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通知》要求医保“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在省内流转。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开具的电子处方经医保系统处方平台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

《通知》强调完善协议管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及“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支付监管。各市经办机构依职责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药事服务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要求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信息系统改造,12月1日后处方信息全部由医保处方平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