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01号提案的答复
李志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防范DRG负面影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工作建议与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向一致,也是我们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对我省深入推进DRG医保支付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DRG付费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较为先进和科学的支付方式之一,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公立医院运行补偿新机制,有利于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和推进分级诊疗。目前,以DRG/DIP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形成,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质效和可持续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议。此项工作从国家层面到我省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并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是我省各统筹地区均建立了数据工作组,明确了数据底稿,通过面对面和定向推送材料两种形式,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布相关数据指标。二是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逐步将DRG系统切换为国家统一的系统模块,统一了数据指标模块管理。三是因住院时间长、施治费用较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原因,不适合按DRG标准支付的病例,我省建立了特例单议机制。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按项目付费。对适宜病种探索不同层级“同城同病同效同价”,有效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四是健全协商谈判机制。建立由临床医学、药学、医保管理、统计分析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为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不同专业领域间的交流。对于基金总额预算、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核心要素,以客观费用为基础,每年由医疗机构代表与医保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二、关于加大医疗技术创新扶持力度。一是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发展,实行新项目动态申报机制并给予倾斜。医疗新技术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增项目时,对表京津沪价格政策,凡京津沪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即可进行项目价格申报。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以现有项目兼容或加收政策保障新技术的开展。对于新技术产生的医疗费用,我省全部纳入DRG总额预算范围,有力支持医疗新技术发展。二是关于提案中提出的设立专项基金的问题,目前还不具备条件。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工作要求,DRG支付制度和医保基金使用制度,需要国家统一制定,还无法建立针对新药械、新技术、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三是鼓励医疗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技术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的事项,我局完全同意,但医院管理主体为卫健部门,在今后工作上我局会给予鼓励支持。
三、关于制定数据治理审核检查规则的建议。您的建议与我们现行工作十分契合,我省一直高度重视DRG支付改革下的数据质量管理。2021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修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我省认真落实,对病案首页填写、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规则等作了细化规范,每年均组织不同级别院内院外培训。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年行动DRG等支付改革的全覆盖,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协同改革,特别是加强了医院病案首页和医保结算清单的数据质控,通过医保核心平台、DRG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双质控”,强化了上传数据质量的提升。医疗机构相比以前更加注重医院内涵式发展,加强了成本核算,与公立医院“国考”联动更加紧密,注重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关于诚信档案的建立和有关失责人员的处理,我局无相关职能,我局将积极协调卫健部门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管理、培养培训。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