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45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6308
发文字号:
晋医保提案办〔2025〕2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发布机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45号提案的答复

  • 时间:2025-11-21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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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尽快将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019年,我省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合并实施时我省将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比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故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积极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一)国家政策规定。国家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问题,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

  (二)兄弟省份经验。江西、浙江、贵州、天津、四川和兵团6个省份已将缴纳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其中江西、浙江、天津和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同其他职工一样的费率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同职工;四川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性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贵州灵活就业人员不增加生育保险费率,直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98天。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需缴费参加生育保险,贵州不缴费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国家医保局不建议借鉴贵州做法。

  (三)我省工作打算。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学习全国先进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充分测算评估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可支撑能力,分析研判政策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积极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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