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57号提案的答复
孔祥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退役军人城乡居民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对各类退役军人的安置及保障做出详细的规定。国家对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总体原则是“普惠+优待”,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并安置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公平普惠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依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于一些特殊对象如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等经医保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目前,我省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一站式结算,参保退役军人可便捷享受待遇。
二、关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2021年,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我省无权限自行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退役军人的报销比例。
三、关于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针对优抚对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重部分医疗费用,省财政另外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研究采纳您的建议,形成部门合力,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包含退役军人在内的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同医保三重保障一站式结算;三是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让更多退役军人了解知晓自己应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其待遇能应享尽享。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